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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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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朝辉犯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984号 罪犯温朝辉,现在河南省新乡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0日作出(2012)山刑初字第10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温朝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984号

罪犯温朝辉,现在河南省新乡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0日作出(2012)山刑初字第10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温朝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刑期自2011年9月22日起至2016年9月21日止。于2012年8月31日送入新乡市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新乡市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温朝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于2015年7月2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新乡市监狱提出,罪犯温朝辉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两次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9年期间,被告人温朝辉以帮被害人祁某某等人调换鹤煤集团棚户区改造房屋为名,多次诈骗多名被害人共计现金237000元。2008年至2009年期间,被告人温朝辉以可以帮忙办理协议工转正为名骗取王某某、唐某某等人共计现金38000元。

经审理查明,罪犯温朝辉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于2013年3月、2013年7月、2013年12月、2014年5月、2014年9月、2015年2月、2015年6月表扬7次,2013年12月、2014年12月两次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河南省新乡市监狱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温朝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温朝辉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自2011年9月22日起至2015年10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