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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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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财顺犯强奸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794号 罪犯牛财顺,现在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日作出(2012)修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牛财顺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容留卖淫罪,判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794号

罪犯牛财顺,现在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日作出(2012)修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牛财顺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罚金1000元。(刑期自2011年8月2日起至2016年8月1日)。罪犯牛财顺于2012年3月1日送入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新乡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牛财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于2015年7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新乡监狱提出,罪犯牛财顺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10年4、5月份,被告人牛财顺容留张某在自己经营的宾馆内从事卖淫活动一年余。2011年8月24日被告人牛财顺以让不满十四周岁的女孩张某接客为由,在宾馆一客房内与张某发生了性关系。

经审理查明,罪犯牛财顺自入狱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9月、2014年2月、2014年7月、2015年1月累计获得表扬奖励4次,2013年4月获得记功奖励1次,2013年12月、2014年11月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牛财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牛财顺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2011年8月2日起至2015年8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西云

审判员  李景昌

审判员  刘瑞欣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