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529号 罪犯王战辉,现在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24日作出(2008)新密刑初字第32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战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51000元。(刑期自2008年2月27日起至2019年1月11日)。罪犯王战辉于2008年8月14日送入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改造。王战辉在执行期间,2011年6月2日减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10月10日减刑一年三个月。河南省新乡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王战辉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7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新乡监狱提出,罪犯王战辉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7年9月至2008年2月期间,被告人王战辉伙同他人在新密市盗窃作案5起,盗窃财物价值110980元。被告人王战辉系主犯、累犯,有立功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战辉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4月、2014年10月、2015年4月累计获得表扬奖励3次,该犯系立功。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战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战辉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刑期自2008年2月27日起至2015年11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