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648号 罪犯王秋锁,化名王军锁,现在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30日作出(2011)汤少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秋锁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1年2月10日起至2016年2月9日)。罪犯王秋锁于2011年7月1日送入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新乡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王秋锁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7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新乡监狱提出,罪犯王秋锁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9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王秋锁身着警服,骗取高玉萍价值3000元的汽油卡、900元现金;骗取付和熙现金700元以及手机、手机卡、电话费等总价值近50000元。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秋锁自入狱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7月、2014年3月、2014年9月、2015年3月累计获得表扬奖励4次;2012年11月获得记功奖励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秋锁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秋锁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自2011年2月10日起至2015年8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