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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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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段会利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288号 罪犯段会利,女,198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住河南省汝州市。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22日作出(2008)郑刑一初字第7号刑事附带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288号

罪犯段会利,女,198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住河南省汝州市。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22日作出(2008)郑刑一初字第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段会利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姜清丰经济损失3万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兰建国经济损失3万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6日作出(2008)豫法刑二终字第9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8年6月12日送入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罪犯段会利在执行期间,2010年9月16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年11月28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河南省女子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段会利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6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段会利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7年7月31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段会利接到被害人田某甲(别名杨某)的电话后,在其位于郑州市金水区东韩砦村的租住处楼下,与田某甲及与田一起来的魏某某、梁某某、田某乙四人见面,后五人行至郑州市金水区西韩砦村中街,在一胡同内,被告人段会利与被害人田某甲因段是否曾说过田的姐姐兰平(别名杨某)的坏话而发生争吵,继而厮打。厮打中,被告人段会利掏出随身携带的尖刀刺中被害人田某甲的胸腹、背部等处,至田死亡。后段会利拨打“110”投案。

经审理查明,罪犯段会利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4月、2013年9月、2014年2月、2014年7月、2014年11月表扬5次,2012年11月记功1次,2013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张某甲、张某乙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段会利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段会利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刑期自2012年11月28日起至2029年8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