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罪犯喻辉减刑一案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383号 罪犯喻辉,女,196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原住河南省信阳市。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8月26日作出(2000)信中法刑初字第070号刑事判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383号

罪犯喻辉,女,196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原住河南省信阳市。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8月26日作出(2000)信中法刑初字第07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喻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喻辉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1月9日作出(2000)豫法刑二终字第385号刑事判决,一、撤销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信中法刑初字第070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喻辉的量刑部分;二、被告人喻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1年1月18日送入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喻辉在执行期间,2002年11月8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5年4月8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05年4月8日起至2023年10月7日;2007年9月27日减刑二年;2010年5月20日减刑一年十个月;2013年5月15日减刑一年二个月。河南省女子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喻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于2015年6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新乡监狱提出,罪犯喻辉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被告人喻辉与被害人刘某某系叔嫂关系。被害人刘某某1990年因被炸药炸掉一只胳膊成为残疾人后,与自己的奶奶一起靠卖书、老鼠药为生。近年来被告人喻辉因家庭琐事与婆弟刘某某、刘传喜以及婆奶产生矛盾,遂产生杀人恶念。2000年2月20日下午,被告人喻辉到刘某某家要了二瓷勺老鼠药,准备伺机作案。2000年2月23日上午10时许,喻辉趁刘传喜走亲戚,刘某某及婆奶不在家之际,携带老鼠药窜到刘某某家,因厨房锁门,投毒未成。被告人喻辉想到与刘传喜也有矛盾,就将老鼠药投到刘传喜喂猪的盆中,三头猪食后被毒死。当日下午2时许,喻辉见刘某某的厨房门没锁,又携带老鼠药窜到刘某某厨房,将老鼠药投到橱柜一装有剩饭的盆中。当晚做饭时,婆奶史真荣将剩菜兑入新做的菜中。饭好后,叫刘某某、刘传喜吃饭,刘传喜因猪死了不想吃饭,刘某某先吃,食后中毒倒地,在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

经审理查明,罪犯喻辉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2月、2014年7月、2014年12月表扬3次,2013年9月记功1次,2014年12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常某某、苏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喻辉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喻辉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2005年4月8日起至2017年10月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