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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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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安存荣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360号 罪犯安存荣,又名安小忙,女,195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原住河南省济源市。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济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11日作出(2005)济中刑初字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360号

罪犯安存荣,又名安小忙,女,195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原住河南省济源市。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济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11日作出(2005)济中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安存荣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安存荣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16日作出(2005)豫法刑一终字第489号刑事判决:一、维持河南省济源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济中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中第一项对被告人李维道的刑事判决部分及第二项对被告人安存荣的定罪部分;驳回李维道的上诉。二、撤销河南省济源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济中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中第二项对被告人安存荣的刑罚部分;三、上诉人安存荣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6年6月2日送入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安存荣在执行期间,2008年12月10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10月20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3年5月15日减刑一年五个月。河南省女子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安存荣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于2015年6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安存荣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被告人安存荣与李维道长期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安存荣夫兄杨某某对此极为不满。2000年11月24日凌晨3时许,杨某某酒后到安存荣与李维道同住的窑门口大骂并持刀砍门。门倒后,李维道趁杨某某不备持酒瓶朝其头部猛砸,杨倒地后,二被告人将杨拖进窑内。杨某某大骂不止,安存荣即用脚朝杨裆部猛踢。在杨瘫倒后向二人求饶的情况下,二被告人又用衬衣等物勒杨的脖子,用编织袋套在杨的头部,并用绳子将石块绑在杨的身上,将杨抛入煤井之中,致杨某某机械性窒息死亡。

经审理查明,罪犯安存荣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月、2014年7月、2014年11月表扬3次,2013年9月记功1次,2014年12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赵某、万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安存荣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安存荣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2010年10月20日起至2026年11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