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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康琦玲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337号 罪犯康琦玲,曾用名甜甜,女,197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原住河南省巩义市。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9日作出(2010)金刑初字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337号

罪犯康琦玲,曾用名甜甜,女,197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原住河南省巩义市。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9日作出(2010)金刑初字第69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康琦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刑期自2010年2月2日起至2025年2月1日止。于2010年6月11日送入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康琦玲在执行期间,2013年1月31日减刑一年九个月。河南省女子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康琦玲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6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康琦玲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10年1月5日晚,被告人康琦玲在黄彬彬的住处以2000元的价格卖给黄彬彬5小包冰毒。2010年2月1日晚,被告人康琦玲又在黄彬彬的住处以400元的价格卖给黄彬彬1小包冰毒,后根据黄彬彬的举报将康琦玲抓获,并当场在其身上搜出冰毒2包,从黄彬彬身上搜出冰毒1包。

经审理查明,罪犯康琦玲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0月、2014年2月、2014年7月、2014年12月表扬4次;2013年5月记功1次;2013年11月、2014年12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2015年3月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范某、申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康琦玲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康琦玲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刑期自2010年2月2日起至2022年2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