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3226号 罪犯周金丽,又名王娟、小娟,女,1979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住河南省获嘉县。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24日以(2007)郑刑一初字第9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周金丽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4万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10日以(2008)豫法刑二终字第3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8年4月2日送入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罪犯周金丽在执行期间,2010年6月10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年11月28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河南省女子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周金丽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6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周金丽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7年1月22日,被告人周金丽与曹某某因感情问题发生争吵,恼怒之下,周金丽拿出事先碾碎的安眠药倒进咖啡里给曹某某喝,后在曹某某因药力作用熟睡之机关闭门窗,将新煤球放入正在燃烧的煤炉里,至曹某某中毒死亡。 经审理查明,罪犯周金丽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按时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5月、2013年9月、2014年1月表扬3次,2012年12月、2014年11月记功2次,2013年11月、2014年12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杨某某、苏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周金丽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周金丽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刑期自2012年11月28日起至2029年8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 王 蕾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 杨 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