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375号 罪犯孟巧竹,女,196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住河南省濮阳县。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29日作出(2005)濮中刑一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孟巧竹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28日作出(2005)豫法刑一复字第079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于2006年3月22日送入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孟巧竹在执行期间,2008年7月18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5月15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2年8月31日减刑一年八个月。河南省女子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孟巧竹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6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孟巧竹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被告人孟巧竹因怀疑丈夫鲁某某在外乱搞男女关系,对自己不好,便起杀夫之念。2005年2月25日晚21时许,被告人孟巧竹趁其夫鲁某某生病在家输液时,在其所用液体药品中她偷偷加入少许农药,当液体快输完时,鲁某某入睡。被告人孟巧竹见其无异常反应,随即持抓钩朝鲁某某头部猛击数下,致使鲁某某昏迷,后点燃其所睡床上的床单,尔后呼喊邻居谎称有人打其丈夫,鲁某某被闻讯赶来的邻居从火中救出,2005年3月22日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审理查明,罪犯孟巧竹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7月、2014年1月、2014年6月、2014年11月表扬4次,2013年3月记功1次,2013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艾某、万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孟巧竹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孟巧竹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刑期自2010年5月15日起至2025年7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