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447号 罪犯姚爱霞,女,1966年12月8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原住河南省宁陵县。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5日作出(2012)商梁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姚爱霞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千元,刑期自2011年9月19日起至2016年9月18日止。于2012年7月26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女子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姚爱霞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于2015年6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姚爱霞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11年9月11日,被告人乔杨为谋取利益,将商丘市实验中学二年级十三岁学生叶某某骗至宁陵县“顺德美食城”,将叶某某强奸后,采取殴打、威胁等手段强迫叶某某在饭店内从事卖淫活动,被告人姚爱霞明知叶某某是被强迫卖淫的情况下,仍然叫叶去给客人提供性服务,致使叶某某每天接客数名,双方从中渔利,收取嫖资和服务费。案发后,经法医鉴定,叶某某伤情为轻微伤。 经审理查明,罪犯姚爱霞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2月、2014年5月、2014年10月、2015年3月表扬4次,2013年7月记功1次,2014年12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证人刘某某、熊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姚爱霞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姚爱霞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2011年9月19日起至2015年9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 王 蕾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 杨 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