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333号 罪犯姜惠,女,197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6日作出(2009)漯刑三初字第0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姜惠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0年4月29日送入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姜惠在执行期间,2012年11月28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河南省女子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姜惠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6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姜惠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6年至2008年期间,被告人姜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向客户许诺高息,提前解除保险合同补差额等手段,以给客户入保险提前解除保险合同,续缴保费等名义,采取出具保险公司收款收据、收保险单、白条等形式,骗取他人保险费人民币530万余元。 经审理查明,罪犯姜惠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7月、2013年12月、2014年5月、2014年9月、2015年2月表扬5次,2013年3月记功1次,2013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张某甲、张某乙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姜惠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姜惠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刑期自2012年11月28日起至2031年8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