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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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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姚雪云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370号 罪犯姚雪云,女,196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住河南省信阳市。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4日作出(2012)通刑初字第1204号刑事判决,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370号

罪犯姚雪云,女,196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住河南省信阳市。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4日作出(2012)通刑初字第120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姚雪云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7千元,刑期自2012年6月28日起至2018年12月27日止。于2013年3月26日送入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女子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姚雪云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6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姚雪云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8年至2009年间,被告人姚雪云在未取得《医疗机构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高楼金村120号擅自开展诊疗活动,期间曾两次被通州区卫生局行政处罚。2012年2月至6月间,姚雪云在仍未取得《医疗机构许可证》的情况下,再次在通州区张家湾镇大高力庄村442号擅自开展诊疗活动,6月28日姚雪云为前来就诊的刘某某(男,殁年2岁)输入100毫升葡萄糖、头孢曲松钠1克、地塞米松2毫克,输液过程中刘浩南因药物过敏休克死亡。

经审理查明,罪犯姚雪云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8月、2015年1月表扬2次,2014年3月记功1次,2014年12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胡某、方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姚雪云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姚雪云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自2012年6月28日起至2018年2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