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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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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张亚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341号 罪犯张亚,别名张雅,女,198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高中肄业文化,原住河南省新密市。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3日作出(2010)郑刑二初字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341号

罪犯张亚,别名张雅,女,198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高中肄业文化,原住河南省新密市。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3日作出(2010)郑刑二初字第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0年8月13日送入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张亚在执行期间,2013年2月22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河南省女子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张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于2015年6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张亚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被告人张亚和被害人闫某某婚后一直感情不和,经常发生争吵。2009年12月19日上午9点左右,在新密市白寨镇闫家岗27号家中,二人因所生女儿脾气像谁发生争执。后张亚即起意杀害闫某某,并乘其丈夫闫某某睡觉之机,手执院内水泥花台上的磨刀石,朝闫的头面部猛砸数下,致闫当场死亡。随后,张亚打“110”电话报案,并向及时赶到现场的公安民警供述了将其丈夫打死的事实。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亚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月、2014年6月、2014年11月表扬3次,2013年7月记功1次,2014年12月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付某某、吴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亚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亚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自2013年2月22日起至2031年3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 王 蕾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