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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朱凤英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403号 罪犯朱凤英,女,1961年5月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原住河南省上蔡县。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0日作出(2008)上刑初字第173号刑事判决,认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403号

罪犯朱凤英,女,1961年5月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原住河南省上蔡县。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0日作出(2008)上刑初字第17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朱凤英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08年6月2日起至2023年6月1日止,于2008年11月19日送入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朱凤英在执行期间,2012年8月31日减刑九个月。河南省女子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朱凤英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6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监狱执行机关、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朱凤英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被告人朱凤英与被告人张运田联系,问被告人张运田是否有毒品,张运田告诉朱凤英有毒品可以联系买主。2008年6月2日12时,朱凤英与张运田来到卓铁圈家中贩卖毒品,卓铁圈得知后帮助把放在厨房门后的毒品拿出来进行交易。在交易毒品时,上蔡县公安局将张运田、朱凤英抓获,并当场查获毒品(罂粟膏)一瓶,其重量为880.74克后经鉴定,该毒品吗啡含量为3.46%。同时认定被告人朱凤英系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朱凤英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基本能参加政治、文化、技术教育;基本能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0月、2014年5月、2014年12月表扬3次;2013年3月记功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张某某、刘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朱凤英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朱凤英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自2008年6月2日起至2022年1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 王 蕾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