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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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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张培佳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330号 罪犯张培佳,别名张佳,女,198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7日作出(2007)许刑二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330号

罪犯张培佳,别名张佳,女,198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7日作出(2007)许刑二初字第00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培佳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19日经核准作出(2007)豫刑一复字第75号刑事裁定,核准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许刑二初字第008号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张培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于2008年1月30日送入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罪犯张培佳在执行期间,2010年6月10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年9月25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河南省女子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张培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6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张培佳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6年6月6日下午,被告人张培佳伙同他人预谋后,由张培佳将被害人高某骗至酒店开房,由秦某、杜某持刀朝被害人身上连捅数刀,致死,并取走被害人高某现金及物品2万余元。同时认定被告人张培佳系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张培佳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12月、2013年4月、2013年8月、2013年11月、2014年3月、2014年7月、2014年12月表扬7次,2012年8月记功1次,2013年11月、2014年12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2015年3月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段某、邢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张培佳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培佳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

(刑期自2012年9月25日起至2029年2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