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404号 罪犯朱小平,又名朱文丽,女,195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文盲,原住河南省平舆县。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0日作出(2010)驻刑二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朱小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四万元,刑期自2009年5月31日起至2024年5月30日止。原审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30日作出(2011)豫法刑四终字第8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经维持原判。于2011年6月24日送入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朱小平在执行期间,2013年9月11日减刑一年。河南省女子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朱小平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6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朱小平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9年5月31日,徐红山携带毒品海洛因伙同朱小平从安徽省临泉县租车前往驻马店,准备将毒品卖给朱小平。途中,朱小平电话告知罗新红准备好毒资。当晚21时许,罗新红又委托他人到朱小平约定的驻马店市驿城区一垃圾点将毒资送给朱小平,徐红山、朱小平进行交易时被当场抓获。二、2009年5月下旬一天,朱小平在其住处,以1620元的价格卖给代玉荣毒品海洛因3克。几天后,朱小平安排他人以2160元的价格卖给代玉荣毒品海洛因4克。同时认定罪犯朱小平系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朱小平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参加政治、文化、技术教育;能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9月、2015年2月表扬2次,2014年4月记功1次,2014年12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苏某某、孙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朱小平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朱小平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自2009年5月31日起至2022年7月3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 王 蕾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 杨 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