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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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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朱玉花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235号 罪犯朱玉花,女,197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文盲,原住河南省上蔡县。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9日作出(2010)驻刑一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235号

罪犯朱玉花,女,197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文盲,原住河南省上蔡县。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9日作出(2010)驻刑一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朱玉花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万元。原审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2日作出(2010)豫法刑一终字第18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1年1月12日送入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朱玉花在执行期间,2013年6月10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河南省女子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朱玉花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6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朱玉花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8年9月中旬,被告人朱玉花伙同他人预谋从缅甸运输毒品到安徽省临泉县。同年9月24日23时许,乘车途经新蔡县关津收费站时被公安人员查获,当场从朱玉花腰处查获含吗啡成分均在70%以上毒品7包,总重量为1889.52克。同时认定被告人朱玉花系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朱玉花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按时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2月、2014年5月、2014年10月、2015年3月表扬4次,2013年7月记功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陶某某、袁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朱玉花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朱玉花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自2013年6月10日起至2032年7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洪

代理审判员 : 王 蕾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