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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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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李圆圆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326号 罪犯李圆圆,女,199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住河南省新野县,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31日作出(2012)许中刑一初字第41号刑事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326号

罪犯圆圆,女,199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住河南省新野县,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31日作出(2012)许中刑一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圆圆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原审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2日作出(2012)豫法刑二终字第002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4月21日起至2016年4月20日止,于2013年1月11日送入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女子监狱经过在监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李圆圆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6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李圆圆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11年3月以来,被告人张国林让其女友被告人李圆圆到郑州市国际小商品城帮其看店。2011年4月10日前后,被告人谢天华到张国林的店铺内向李圆圆购买仿真枪,被告人李圆圆在张国林的授意下让被告人谢天华在其店内的电脑上选择了所要购买的枪支型号共计19支。后被告人李圆圆把谢天华订购的枪支型号报给了张国林,被告人张国林于2011年4月13日通过物流公司把被告人谢天华订购的枪支发送给谢天华,经鉴定其中17支被认定为以气体为动力的枪支。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圆圆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6月、2014年11月、2015年5月表扬3次,2013年12月记功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王淑迪、王改芳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圆圆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圆圆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自2011年4月21日起至2015年7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