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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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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李小冷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292号 罪犯李小冷,女,1975年4月3日出生,汉族,文盲,原住河南省新蔡县。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月3日作出(2003)驻刑一初字第04号刑事判决,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292号

罪犯李小冷,女,1975年4月3日出生,汉族,文盲,原住河南省新蔡县。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月3日作出(2003)驻刑一初字第0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小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3月5日作出(2003)豫刑一复字第019号刑事裁定,核准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驻刑一初字第04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李小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于2003年4月24日送入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罪犯李小冷在执行期间,2005年5月18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7年10月13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0年5月20日减刑一年十个月;2013年1月31日减刑一年八个月。河南省女子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李小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6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李小冷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1997年,被告人李小冷与被害人熊某某结婚,婚后二人经常因琐事生气。2002年5月14日早晨,被告人李小冷将事先准备好的鼠药放入面片碗里,让熊某某食用后,致其因毒鼠强中毒而死亡。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小冷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8月、2014年1月、2014年5月、2014年10月表扬4次,2013年3月记功1次,2013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赵某某、吕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小冷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小冷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刑期自2007年10月13日起至2022年8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