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罪犯李巧玲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400号 罪犯李巧玲,曾用名李妞妞,女,196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住河南省孟津县。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月14日作出(1999)洛刑二初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400号

罪犯李巧玲,曾用名李妞妞,女,196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住河南省孟津县。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月14日作出(1999)洛刑二初字4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巧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原审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6月26日作出(2000)豫法刑二终字第16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同时核准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洛刑二初字41号刑事判决。于2000年8月1日送入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李巧玲在执行期间,2002年6月25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5年7月11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08年5月28日减刑一年;2010年5月20日减刑十一个月;2013年1月31日减刑一年八个月。河南省女子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李巧玲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于2015年6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李巧玲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1999年8月18日,被告人李巧玲因家务琐事与丈夫闫某某发生矛盾,并遭其丈夫的打骂,遂产生报复之恶念。次日晨6时许,李巧玲乘闫某某熟睡之机,持斧头朝闫的头部猛砸数下,见闫挣扎、扭动,李巧玲又先后用手卡闫的脖子,并用毛巾盖住闫的脸,再次用斧子砍击闫的脖子和双手,致闫某某严重颅脑损伤死亡。李巧玲作案后,于当日上午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巧玲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服法;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参加政治、文化、技术教育;能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2月、2014年5月、2014年10月表扬3次,2013年7月记功1次,2014年12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袁某某、张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巧玲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巧玲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2005年7月11日起至2020年12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 王 蕾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