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302号 罪犯李志敏,又名李英敏、李小英,女,1983年5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住河南省内乡县乍曲乡,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28日作出(2007)南刑三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志敏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法训、王磊、王欣欣物质损失40253元,于2008年3月6日送入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罪犯李志敏在执行期间,2010年5月15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2年8月31日减刑一年八个月。河南省女子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李志敏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6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李志敏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7年5月25日夜,被告人李志敏的丈夫王某某因怀疑李志敏在外打工有外遇,即对李志敏进行辱骂,并持一把剪刀扎伤其胸部。李志敏拿出买的200片安定片想自己服用,王某某夺下药瓶吃下180片左右。李志敏躺在床上睡觉,放任不管服药后的王某某。李志敏睡醒后,取出一个刀片割断其血管。李志敏后用卫生纸和白布包扎王某某伤口,又叫来村医给王某某输液,向医生隐瞒了王某某服用安定片和大量失血的情况。2007年5月27日7时许,王某某在输液过程中死亡。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志敏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6月、2013年12月、2014年5月、2014年10月表扬4次,2013年1月记功1次,2013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郭某、夏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志敏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志敏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刑期自2010年5月15日起至2026年1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