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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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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曹清霞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430号 罪犯曹清霞,又名李梅,女,198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住河南省巩义市。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1日作出(2013)巩刑初字第266号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430号

罪犯曹清霞,又名李梅,女,198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住河南省巩义市。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1日作出(2013)巩刑初字第26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曹清霞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刑期自2013年5月14日起至2018年5月2日止。原审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4日作出(2013)郑刑一终字第221号刑事判决,一、维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13)巩刑初字第266号刑事判决第(一)项中对被告人曹清霞的定罪部分及第(二)项,即被告人曹清霞犯容留卖淫罪,随案移送避孕套11支,予以没收;二、撤销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13)巩刑初字第266号刑事判决第(一)项中对被告人曹清霞的量刑部分,即被告人曹清霞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曹清霞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刑期自2013年5月14日起至2016年5月2日止。于2013年10月17日送入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女子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曹清霞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6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曹清霞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11年夏天至2012年12月20日,被告人曹清霞在巩义市新华路瓦斯街经营一家无名按摩店,容留李某某等多名女性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从中牟取非法利益。

经审理查明,罪犯曹清霞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3月表扬1次,2014年9月记功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杨某某、任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曹清霞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曹清霞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自2013年5月14日起至2015年11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 王 蕾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