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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杨双英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286号 罪犯杨双英,女,198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文盲,原住河南省宁陵县。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月2日作出(2003)商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认定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286号

罪犯杨双英,女,198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文盲,原住河南省宁陵县。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月2日作出(2003)商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双英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4年5月13日送入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罪犯杨双英在执行期间,2006年8月11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09年1月15日减刑一年;2012年1月5日减刑一年二个月。河南省女子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杨双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于2015年6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杨双英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被告人杨双英和宁陵县黄岗乡西魏村村民周某某结婚后与其婆母周某某共同生活。2003年7月26日晨7时许,被告人杨双英向周某某要钱时,周某某予以拒绝并骂杨双英,杨双英即用双手扼掐周某某的颈部将其当场杀死。罪犯杨双英系残疾罪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双英自上次减刑以来,通过干警教育及药物治疗,在病情稳定时,能够认罪服法;因患有精神分裂症,不能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担任流水线上的辅工,能够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2013年7月、2014年8月、2015年2月表扬3次,2012年12月记功1次。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残疾罪犯审批表、证人袁某某、路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杨双英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双英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2006年8月11日起至2023年6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