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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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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杨付美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291号 罪犯杨付美,又名杨富美,女,1973年10月23日出生,苗族,文盲,原住云南省彝良县。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7日作出(2008)郑刑一初字第30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291号

罪犯杨付美,又名杨富美,女,1973年10月23日出生,苗族,文盲,原住云南省彝良县。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7日作出(2008)郑刑一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付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17日作出(2008)豫法刑二复字第0021号刑事裁定,核准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郑刑一初字第30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杨付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于2008年8月27日送入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罪犯杨付美在执行期间,2011年1月10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3年2月22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河南省女子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杨付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6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杨付美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被告人杨付美于2002年与被害人熊某某相识,并开始姘居。2006年杨付美又与被告人李绍中相识,并发生了两性关系。2007年7月23日,杨付美与熊某某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熊某某打了杨付美,杨即产生了毒死熊某某的念头,并告诉了李绍中。2007年8月份的一天上午,被告人杨付美在中牟县狼城岗镇韦滩市场购买了5包老鼠药,后又与李绍中预谋杀害熊某某。2007年8月18日晚,被告人杨付美、李绍中约熊某某到韦滩村北地前进堤北拔花生,杨付美事先将已准备好的老鼠药装在身上,途中李绍中购买了一瓶啤酒交给了杨付美,后杨付美趁熊某某不备将随身携带的老鼠药倒入该啤酒中,骗被告人熊某某喝下,致使熊某某饮用后当场死亡,后杨付美、李绍中将尸体抛至现场附近的玉米地逃离现场。同时认定被告人杨付美系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付美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1月、2014年4月、2014年9月、2015年2月表扬4次,2013年5月记功1次,2014年12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李某某、伦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杨付美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付美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刑期自2013年2月22日起至2031年4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