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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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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林阿会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3224号 罪犯林阿会,女,196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住福建省云霄县。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6日以(2012)新刑初字第262号刑事判决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3224号

罪犯林阿会,女,196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住福建省云霄县。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6日以(2012)新刑初字第262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林阿会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万元。原审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1日以(2013)平刑终字第1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林阿会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万元,刑期自2012年3月31日起至2016年3月30日止。于2013年7月19日送入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女子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林阿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6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林阿会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11年10月13日至10月20日,被告人林阿会在平顶山市滍阳镇东滍村一民房内,明知该院为制造假冒卷烟窝点,而为散支香烟进行包装成盒。经河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查获假烟为伪劣假冒产品。经平顶山烟草专卖局鉴定,涉案卷烟总价值2084253.19元。

经审理查明,罪犯林阿会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2月表扬1次,2014年8月记功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陈某某、刘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林阿会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林阿会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刑期自2012年3月31日起至2015年10月3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 王 蕾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