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罪犯李花芳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412号 罪犯李花芳,女,196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住河南省巩义市。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1日作出(2005)郑刑二初字第69号刑事判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412号

罪犯李花芳,女,196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住河南省巩义市。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1日作出(2005)郑刑二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花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30日作出(2005)豫刑一复字第66号刑事裁定,核准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郑刑二初字第69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李花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于2005年12月1日送入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李花芳在执行期间,2008年1月21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5月15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2年8月31日减刑一年八个月。河南省女子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李花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6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李花芳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5年3月8日晚,被告人李花芳与丈夫孙某某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厮打,被邻居劝开。3月9日凌晨,李花芳趁孙不备持自家斧头,照其头部猛砸数下,致其当场死亡,后李花芳逃离现场。经鉴定:孙某某系被他人用钝器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2005年3月10日,被告人李花芳在亲友的规劝下准备投案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花芳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参加政治、文化、技术教育;能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0月、2014年4月、2014年10月、2015年3月表扬4次;2013年4月记功1次;2013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任某某、雷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花芳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花芳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刑期自2010年5月15日起至2026年4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 王 蕾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