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罪犯李艳杰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356号 罪犯李艳杰,女,197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住吉林省通榆县。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5月13日作出(2005)二中刑初字第727号刑事判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356号

罪犯李艳杰,女,197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住吉林省通榆县。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5月13日作出(2005)二中刑初字第72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艳杰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原审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18日作出(2005)高刑终字第43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5年10月14日送入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李艳杰在执行期间,2008年7月21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10年9月20日减刑一年二个月;2012年8月31日减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减为四年。河南省女子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李艳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6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李艳杰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省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4年6月至8月,被告人李艳杰、李科军、王彬、贾国宾、赵可军经预谋后,先后入室抢劫6起,其中李艳杰参与抢劫,抢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5800余元。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艳杰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7月、2013年11月、2014年4月、2014年8月、2015年1月表扬5次,2013年3月记功1次,2013年11月、2014年12月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次,2015年3月被评为省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常某某、杨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艳杰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艳杰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刑期自2008年7月21日起至2024年6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 王 蕾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