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罪犯李桂桂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3223号 罪犯李桂桂,曾用名桂桂,女,199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住安徽省亳州市。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6日以(2012)息刑初字第59号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3223号

罪犯李桂桂,曾用名桂桂,女,199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住安徽省亳州市。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6日以(2012)息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李桂桂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千元,刑期自2011年7月31日起至2016年7月30日止。于2012年4月26日送入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女子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李桂桂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6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李桂桂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11年5月份,被告人李桂桂多次把息县城关谯楼街“知足常乐”足浴店的卖淫女龙某某、杨某某分别带至息县城关镇的“聚鑫”、“凯瑞”、"甜源"、“郁金香”、"聚友”等宾馆从事卖淫活动。同时认定被告人李桂桂系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桂桂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按时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0月、2014年3月、2014年9月、2015年2月表扬4次,2013年5月记功1次,2014年12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李某某、张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桂桂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桂桂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自2011年7月31日起至2015年9月3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 王 蕾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