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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李梅英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3237号 罪犯李梅英,又名李翠兰,化名张袁氏,女,196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住河南省新蔡县。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1日以(2010)驻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3237号

罪犯李梅英,又名李翠兰,化名张袁氏,女,196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住河南省新蔡县。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1日以(2010)驻刑二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李梅英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万元。于2010年4月7日送入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罪犯李梅英在执行期间,2012年9月25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河南省女子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李梅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6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李梅英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2年6月28日下午,被告人李梅英找到其妹夫余某某,让余带毒品到洛阳,并许诺事成之后给余某某好处费500元。李梅英将塑料袋装的毒品装进电工纸盒内,又用被子裹着,交给余某某,并将写有侯某手机号码的纸条交给余某某,嘱咐余某某到洛阳后和侯某联系。当晚21时许,余某某在新蔡开往洛阳的客车上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从其携带的行李中查获海洛因两包,共重90克,含量分别为74%、60%。同时认定被告人李梅英系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梅英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按时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3月、2013年8月、2014年1月、2014年6月、2014年12月表扬5次,2012年9月记功1次,2014年12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李某某、高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梅英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梅英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刑期自2012年9月25日起至2031年6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 王 蕾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