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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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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李灿霞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395号 罪犯李灿霞,又名李霞,女,1976年7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住河南省洛阳市。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4日作出(2011)郑刑二初字第8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395号

罪犯李灿霞,又名李霞,女,1976年7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住河南省洛阳市。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4日作出(2011)郑刑二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灿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20万元,刑期自2010年11月23日起至2025年11月22日止。于2012年1月12日送入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女子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李灿霞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6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李灿霞自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从2010年7月至10月,被告人李灿霞伙同王乐清、卢胡党、张飞等人多次在禹州市、平顶山市、新郑市、济源市等地多次盗窃轿车,作案13起,盗窃轿车12辆,价值84万余元。同时认定被告人李灿霞系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灿霞自入狱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6月、2013年11月、2014年4月、2014年9月、2015年2月表扬5次,2013年1月记功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冯某某、李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灿霞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灿霞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自2010年11月23日起至2024年12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