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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李玉芹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310号 罪犯李玉芹,又名李玉琴,女,1964年2月5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原住河南省三门峡市。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20日作出(2008)湖刑初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310号

罪犯李玉芹,又名李玉琴,女,1964年2月5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原住河南省三门峡市。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20日作出(2008)湖刑初字第16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玉芹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8万元,刑期自2007年11月24日起至2018年11月23日止。原审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9日作出(2009)三刑终字第55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李玉芹及同案犯撤回上诉。于2009年9月17日送入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罪犯李玉芹在执行期间,2012年1月5日减刑一年八个月。河南省女子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李玉芹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6月1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李玉芹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6年3月份至12月份以来,被告人李玉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签订房屋转让协议,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将单位正在建设中的集资房多次转卖给他人,骗取他人款项共计51万元,数额特别巨大。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玉芹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12月、2013年4月、2013年8月、2013年12月、2014年5月、2014年9月、2015年2月表扬7次,2012年8月记功1次,2012年12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杨某某、崔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玉芹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玉芹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自2007年11月24日起至2015年9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