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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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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温岚岚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321号 罪犯温岚岚,女,196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8日作出(2012)管刑初字第84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321号

罪犯温岚岚,女,196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8日作出(2012)管刑初字第84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温岚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6千元。刑期自2012年4月28日起至2016年4月27日止,于2013年3月21日送入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女子监狱经过在监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温岚岚减刑九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6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温岚岚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4年4月至2006年11月,被告人温岚岚以其单位(原河南省地矿厅)集资建房,可由被害人乔某某出钱,以温岚岚的名义购房为理由,先后骗取乔某某现金14.5万元。

经审理查明,罪犯温岚岚自入狱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8月、2015年2月表扬2次;2014年3月记功1次;2014年12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王某某、李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温岚岚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温岚岚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自2012年4月28日起至2015年7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