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427号 罪犯焦燕,女,195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原住河南省郑州市,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18日作出(2008)郑刑一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焦燕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5万元;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5万元,刑期自2006年12月5日起至2026年12月4日止。于2008年6月12日送入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焦燕在执行期间,2010年9月20日减刑一年;2013年1月31日减刑一年九个月。河南省女子监狱经过在监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焦燕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6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焦燕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被告人焦燕伙同他人于2004年6月至2005年12月,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从郑州宇通重工有限公司挪用资金共950万。2005年12月,被告人焦燕虚构郑州宇通重工有限公司急需贷款,暂借为名,骗取郑州工程机械制造厂物业公司和职工医院,资金共计470万元,用于被告人王佐岩在澳门赌场赌博和被告人焦燕、王佐岩的个人开支。同时认定被告人焦燕系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焦燕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9月、2013年12月、2014年5月、2014年9月、2015年1月表扬5次;2013年5月记功1次;2013年11月、2014年12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2015年3月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王某某、李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焦燕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焦燕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刑期自2006年12月5日起至2022年12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