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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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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牛许许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331号 罪犯牛许许,又名牛旭娜,女,198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原住河南省汝州市,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27日作出(2008)平刑初字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331号

罪犯牛许许,又名牛旭娜,女,198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原住河南省汝州市,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27日作出(2008)平刑初字第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牛许许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牛许许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0500元(已赔付10000元)。原审被告人、原告人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日作出(2008)豫法刑四终字第19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即为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牛许许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于2009年3月11日送入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牛许许在执行期间,2011年3月10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3年6月10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河南省女子监狱经过在监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牛许许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6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牛许许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被告人牛许许与被害人董某某之父有矛盾。2008年1月10日,被告人牛许许将被害人董某某从学校骗出,当二人行至村东南机井处时,牛许许拉扯被害人董某某,将被害人董某某坠落井中,遂又用石块往井中砸,致被害人董某某溺水死亡。

经审理查明,罪犯牛许许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0月、2014年1月、2014年6月、2014年10月、2015年3月表扬5次,2013年6月记功1次,2014年12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马某某、杨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牛许许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牛许许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刑期自2013年6月10日起至2030年2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