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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牛爱珍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455号 罪犯牛爱珍,女,196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文盲,原住河南省郸城县。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5日作出(2005)周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认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455号

罪犯牛爱珍,女,196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文盲,原住河南省郸城县。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5日作出(2005)周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牛爱珍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05年12月10日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9日作出了(2005)豫法刑二复字第089号刑事裁定,核准一审判决。于2006年2月14日送入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牛爱珍在执行期间,2008年7月18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5月15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0年5月15日起至2028年5月14日止);2012年8月31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河南省女子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牛爱珍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6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牛爱珍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被告人牛爱珍与其丈夫徐某某再婚后感情不和。2001年11月、12月间,徐某某多次辱骂牛爱珍与其前夫所生的女儿,致其欲杀夫。牛爱珍将灭鼠药投放到徐其春治病的药中,致使徐某某于2001年12月21日上午服后中毒,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审理查明,罪犯牛爱珍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教育;按时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8月、2014年2月、2014年8月、2015年2月表扬4次;2013年3月记功1次。该犯系患病罪犯。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患病罪犯审批表、证人彭某某、朱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牛爱珍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牛爱珍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刑期自2010年5月15日起至2025年7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