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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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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梁美霞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322号 罪犯梁美霞,女,199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住河南省辉县市。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5日作出(2012)辉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认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322号

罪犯梁美霞,女,199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住河南省辉县市。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5日作出(2012)辉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梁美霞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4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千5百元。合并刑期有期徒刑八年九个月,并处罚金5千5百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千5百元。刑期自2011年6月23日起至2020年7月14日止,于2012年7月26日送入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女子监狱经过在监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梁美霞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于2015年6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梁美霞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1、抢劫罪:2011年5月20日晚,被告人梁美霞等五人经多次预谋后,手持砍刀、钢管等凶器到辉县市城关镇东新庄小赵休闲吧实施抢劫未果,返回走到辉县市第一初级中学东门附近时,又对被害人岳某某、赵某实施了抢劫,抢走现金200元。2011年6月5日晚,被告人梁美霞伙同他人再次对小赵休闲吧实施抢劫,抢走现金700元、金牌一枚、手机三部。

2、盗窃罪:2011年5月21日下午,被告人梁美霞等4人经预谋后,由梁美霞望风,其他人到辉县市城关镇东新庄小赵休养吧屋内,盗走赵某某现金4700元。

经审理查明,罪犯梁美霞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2月、2014年7月、2014年12月、2015年4月表扬4次;2013年8月记功1次;2014年12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刘某某、龙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梁美霞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梁美霞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2011年6月23日起至2019年7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