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罪犯梁银各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394号 罪犯梁银各,女,1965年1月8日出生,汉族,文盲,原住河南省濮阳县。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2日作出(2007)濮中刑一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书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394号

罪犯梁银各,女,1965年1月8日出生,汉族,文盲,原住河南省濮阳县。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2日作出(2007)濮中刑一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梁银各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7年7月18日送入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梁银各在执行期间,2010年2月2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12年8月31日减刑一年二个月。河南省女子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梁银各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6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梁银各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被告人梁银各因怀疑其丈夫马某与郑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2007年2月14日晚,在马某醉酒后,先后采取灌安眠药、毒鼠强及用绳子勒颈等方法将其丈夫马某杀死在家中。

经审理查明,罪犯梁银各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11月、2014年4月、2014年10月、2015年5月表扬4次;2013年6月记功1次;2013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李某某、朱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梁银各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梁银各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刑期自2010年2月2日起至2027年10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