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967号 罪犯马会军。现在河南省新乡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05月09日以(2013)温刑初字第0006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会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3年01月19日至2018年01月18日止。于2013年05月31日送入新乡市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新乡市监狱经过在监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马会军减刑六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7月2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乡市监狱提出,罪犯马会军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13年1月6日夜,被告人马会军将醉酒的本村村民马某某送回家后,对马某某的妻子崔某实施奸淫,经鉴定,被害人崔某系精神发育迟滞(轻一中度),无性防卫能力。同时认定被告人马会军系累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马会军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12月、2014年05月、2014年10月、2015年02月受监狱表扬奖励4次。上述事实有河南省新乡市监狱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马会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马会军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刑期自2013年01月19日起至2017年8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