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754号 罪犯饶道江,曾用名饶小江、饶文、胡祝贵,现在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3日作出(2012)商梁刑初字第18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饶道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00000元。(刑期自2011年9月22日起至2025年9月21日)。罪犯饶道江于2012年9月21日送入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新乡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饶道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于2015年7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新乡监狱提出,罪犯饶道江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10年12月份至2011年8月份,被告人饶道江采用工程招标,投标未中标后骗取投标保证金的手段,作案四次骗取被害人李某、孙某、朱某、许某的招标保证金210万元。 经审理查明,罪犯饶道江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3月、2014年8月、2015年1月累计获得表扬奖励3次、2013年10月获得记功奖励1次、2014年11月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饶道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饶道江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自2011年9月22日起至2024年11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西云 审判员 李景昌 审判员 刘瑞欣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