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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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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保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757号 罪犯高保,现在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9日作出(2012)驿少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高保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757号

罪犯高保,现在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9日作出(2012)驿少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高保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1年9月30日起至2021年3月29日)。罪犯高保于2012年8月3日送入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新乡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高保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于2015年7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新乡监狱提出,罪犯高保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11年9月29日16时许,被告人高保伙同他人在驻马店市桑王庄抢劫赵某金手镯一个、金戒指一枚、金项链一条、手机两部,经驻马店及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22394元。同时认定被告人高保系主犯,有立功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高保自入狱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2月、2014年7月、2015年1月累计获得表扬奖励3次,2013年9月获得记功奖励1次,2014年11月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高保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高保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自2011年9月30日起至2020年5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西云

审判员  李景昌

审判员  刘瑞欣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