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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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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张小争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279号 罪犯张小争,女,1979年8月1日出生,汉族,文盲,原住河南省鹿邑县。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5月16日作出(2001)周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认定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279号

罪犯张小争,女,1979年8月1日出生,汉族,文盲,原住河南省鹿邑县。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5月16日作出(2001)周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小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1年9月19日送入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罪犯张小争在执行期间,2004年3月26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06年5月30日减刑一年六个月;2008年9月25日减刑一年三个月;2011年1月20日减刑一年八个月;2013年9月11日减刑一年八个月。河南省女子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张小争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6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张小争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被告人张小争与被害人张某某系同村,自1997年夏季以来,张小争与张某某一直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其间张小争曾怀孕并做了药物流产。2000年11月份,被告人张小争发现自己又已怀孕三、四个月,已不能用药物流产,只能做人工流产或引产。张小争即找张某某要求其陪同去做人工流产,张某某不同意陪同并表示让其妻朱某某陪张小争去流产,张小争因怕被别人发现二人之间的关系而不同意让朱某某陪同。2000年11月18日晚上,被害人张某某拿四包老鼠药来到张小争家,表示两人喝药同归于尽,张小争不同意并将老鼠药夺下。2000年11月21日上午,张小争准备结婚请人为其套棉被,上午11时许,被告人张小争到被害人家去买小菜,因张某某之妻朱某某出言讽刺而心怀恼恨,趁朱某某不备之际,将随身携带的四包老鼠药倒入朱某某厨房内铝壶里的水中。当晚18时许,张某某、朱某某吃了用铝壶内的水做的饭后中毒,后在送往医院抢救途中死亡。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小争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9月、2014年2月、2014年7月、2014年12月表扬4次,2014年12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孙某某、张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小争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小争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自2004年3月26日起至2015年7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书 记 员 :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