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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郜彩霞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441号 罪犯郜彩霞,女,196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住河南省沁阳市。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9月9日作出(2002)焦刑一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441号

罪犯郜彩霞,女,196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住河南省沁阳市。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9月9日作出(2002)焦刑一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郜彩霞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2年11月15日送入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郜彩霞在执行期间,2005年4月8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2007年9月27日减刑二年;2010年5月20日减刑一年十个月;2013年1月31日减刑一年八个月。河南省女子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郜彩霞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6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郜彩霞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1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郜彩霞找到席香莲(系郜丈夫席国际的姐姐),要求席返还其丈夫宋龙安借郜的1000元借款时,席不给且说话难听,郜产生报复心理,于2001年10月23日晚,郜彩霞携带铁锤、刀片等工具窜至席未过门儿媳妇卫某的住处,趁卫某熟睡之机,用铁锤朝其头部猛砸二下,又用刀片将左手划伤,尔后仓惶逃离现场。

经审理查明,罪犯郜彩霞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0月、2014年3月、2014年8月、2015年1月表扬4次,2013年5月记功1次,2014年12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证人刘某某、吴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郜彩霞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郜彩霞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刑期自2005年4月8日起至2018年8月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 王 蕾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