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李书珍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489号 罪犯李书珍,女,195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住河南省南阳市。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19日作出(2005)南刑一初字第32号刑事判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489号

罪犯李书珍,女,195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住河南省南阳市。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19日作出(2005)南刑一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书珍犯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发放贷款,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万元;犯金融凭证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万元,合并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30万元。于2005年5月12日送入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李书珍在执行期间,2007年11月24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07年11月24日起至2026年5月23日止;2010年5月20日减刑一年十个月;2013年3月6日减刑一年八个月。河南省女子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李书珍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6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监狱执行机关、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李书珍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河南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6月19日作出(2015)豫女狱减字第585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提出对罪犯李书珍的减刑建议。李书珍涉案的163.23万元未退还的事实庭审查明与原判认定一致,且罚金30万元未履行。

本院认为,罪犯李书珍在服刑期间,虽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狱纪,有悔改表现。但综合原判情况、监狱的改造表现及其罚金缴纳情况,应从严掌握,不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规定》第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书珍不予减刑。

审 判 长 :赵西云

代理审判员 : 王 蕾

人民陪审员 :贵玉萍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