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349号 罪犯王云云,女,199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住河南省台前县,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2日作出(2012)华区刑初字第30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云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刑期自2012年3月23日起至2019年1月22日止。原审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3日作出了(2012)濮中刑二终字第8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3年1月11日送入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女子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王云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于2015年6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王云云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11年11月12日晚,被告人陈会宾、张太广伙同他人预谋对被害人郝某某实施抢劫,被告人王云云表示同意。次日凌晨一时许,张太广与被害人郝某某吃饭出来后,李根堂等人拉住张太广并假装殴打,并强行将郝某某拉上出租车。在出租车上陈会兵等人对被害人郝某某实施抢劫,随后用暴力等手段获取被害人郝某某的银行卡及密码并取现,与此同时,被告人王云云恐吓被害人郝某某如报案就报复其家人。事后,王云云分得赃款2000元。案发后,被告人陈会宾、王云云、李根堂家属退出赃款5400元,已随案移交至本院。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云云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6月、2014年10月、2015年3月表扬3次,2014年1月记功1次,2014年12月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赵某某、王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云云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云云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自2012年3月23日起至2018年2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 王 蕾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 杨 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