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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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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宋修方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213号 罪犯宋修方,女,197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住河南省原阳县。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4日作出(2007)新刑一初字第38号刑事附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213号

罪犯宋修方,女,197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住河南省原阳县。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4日作出(2007)新刑一初字第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宋修方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4千元。原审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25日作出(2007)豫法刑三终字第046号刑事判决,维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新刑一初字第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对宋修方的定罪量刑部分。于2008年5月28日送入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宋修方在执行期间,2010年10月20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13年5月15日减刑一年五个月。河南省女子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宋修方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于2015年6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宋修方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4年,被告人宋修方与刘某某认识后同居,期间二人曾多次困琐事发生打骂,宋修方便对刘某某不满,遂产生杀死刘某某之意,尔后便把其意告诉被告人李随伟,李随伟在得知宋修方想杀死刘某某后,曾多次与宋修方打电话商议杀死刘某某之事。2007年2月1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宋修方给李随伟打电话说她和刘某某在租住房处。随后,李随伟叫上李赵杨一同来到宋修方租房处见刘某某在床上熟睡,三人用钢丝绳、尼龙绳、电线将刘某某勒死。同时认定被告人宋修方系自首且系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宋修方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按时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2月、2014年5月、2014年10月表扬3次,2013年9月记功1次。2014年12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陈某某、崔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宋修方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宋修方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自2010年10月20日起至2028年6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洪

代理审判员 : 王 蕾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