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406号 罪犯李玉喜,女,196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住河南省封丘县。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6日作出(2012)封刑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玉喜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刑期自2011年4月18日起至2022年10月17日止。于2012年8月3日送入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女子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李玉喜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6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李玉喜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10年9月至2011年4月,李玉喜将白龙友带来的6名婴儿分别以15000、41000、38000、22000、43000、22500的价格卖到留光乡、赵岗镇等地。同时认定罪犯李玉喜系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玉喜自入狱以来,能认罪服法;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参加政治、文化、技术教育;能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3月、2014年7月、2015年1月表扬3次,2013年9月记功1次,2014年12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常某某、魏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玉喜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玉喜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自2011年4月18日起至2021年12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 王 蕾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 杨 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