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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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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李萍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3228号 罪犯李萍,又名李相茹,女,195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住河南省漯河市。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17日作出(2007)驻刑一初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3228号

罪犯李萍,又名李相茹,女,195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住河南省漯河市。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17日作出(2007)驻刑一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萍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原审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16日以(2007)豫刑一终字第33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08年7月24日送入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罪犯李萍在执行期间,2011年1月10日减为无期徒刑;2013年2月22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河南省女子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李萍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6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李萍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0年底,被告人李萍伙同陈怀仁到缅甸,从李三那处购得鸦片三"最"(缅甸计量单位),陈怀仁加工成吗啡210克后带回中国,后被贩卖。2002年6月份,李萍和李三那预谋买卖毒品后,李三那安排陈岩茸将1400克海洛因从缅甸带至云南省双江县交予李萍。李萍将毒品卖出后,所得款项与李三那分赃。2005年春,李萍将陈怀仁购买的海洛因2100克从云南带回河南省漯河市交予陈怀仁,陈怀仁将毒品卖出。同时认定,被告人李萍系本案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萍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按时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7月、2013年12月、2014年5月、2014年9月表扬4次,2013年2月记功1次,2014年12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张某某、贺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萍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萍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刑期自2013年2月22日起至2030年1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 王 蕾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