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罪犯牛书平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214号 罪犯牛书平,又名牛明凤,女,197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文盲,原住河南省安阳县。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6日作出(2009)安少刑初字第2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214号

罪犯牛书平,又名牛明凤,女,197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文盲,原住河南省安阳县。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6日作出(2009)安少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牛书平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4万元,刑期自2008年11月19日起至2018年11月18日止。原审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5日作出了(2010)豫法刑三终字第19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2年7月19日送入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女子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牛书平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6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牛书平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6年3月至2008年10月,被告人牛书平参与拐卖儿童团伙,分三次将三名儿童以接送、中转等手段卖到安阳县、内黄县等乡村,涉案金额48000元。同时认定被告人牛书平系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牛书平自入狱以来,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按时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月、2014年7月、2014年12月表扬3次,2013年8月记功1次,2014年12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刘某某、杨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牛书平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牛书平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自2008年11月19日起至2018年1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 王 蕾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