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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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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李风丽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342号 罪犯李风丽,女,1976年2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住河南省许昌县。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10日作出(2005)许县刑初字第222号刑事判决,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342号

罪犯李风丽,女,1976年2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住河南省许昌县。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10日作出(2005)许县刑初字第22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风丽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05年7月14日起至2020年7月13日止。于2006年3月28日送入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李风丽在执行期间,2008年9月25日减刑一年五个月;2011年1月20日减刑一年八个月;2013年9月11日减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5年7月14日起至2016年7月13日止。河南省女子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李风丽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6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李风丽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5年6月底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李风丽怀疑其丈夫张红炎又找了一个女的,一直不回家,就将自己的儿子张某某(1岁零11个月)哄睡后,到许昌市魏都区找其丈夫,在家中无其他人的情况下,又没有告诉任何人,将张某某独自一个人锁在屋里,自己离开家十多天不归,致使张某某在屋内死亡。经法医鉴定张某某系饥饿致死。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风丽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1月、2015年4月表扬2次,2014年6月记功1次,2014年12月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刘某、朱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风丽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风丽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自2005年7月14日起至2015年9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 王 蕾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